個別人士報税表之附錄
如選用電子報税,系統會自行填寫適用的報税表附錄部分,你無須填寫。
第2部分: 申請將文本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第4.1部所列的整筆款項撥回有關期間計算
請參閱本指南第4.1部的範例。
此款額應已包括在BIR60表格第4.1部
的方格
內及須在方格
內填寫。
內及須在方格
內填寫。
此款額須在BIR60表格第4.1部
的方格
內填寫。
內填寫。
第3部分: 根據雙重課税安排申請寬免
第4部分: 申請將文本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第4.1部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徵税
a.
如你從事「非香港受僱工作」,根據《税務條例》第8(1A)(a)條,你只須就你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課税。
b.
在課税年度內如你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務,則你從該受僱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可根據《税務條例》第8(1A)(b)(ii)條獲豁免徵税。
c.
在課税年度內如你在香港以外地區提供服務,並已在該地區就你提供該等服務所得的入息繳付與香港薪俸税性質上大致相同的税項,有關入息可根據《税務條例》第8(1A)(c)條豁免徵税。
(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税年度,第8(1A)(c)條不適用於任何人在已與香港訂立雙重課税安排的地區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如你在本年度內是香港居民人士,並在有關地區提供服務而獲得入息,你可在第3部分申請税收抵免。)
(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税年度,第8(1A)(c)條不適用於任何人在已與香港訂立雙重課税安排的地區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如你在本年度內是香港居民人士,並在有關地區提供服務而獲得入息,你可在第3部分申請税收抵免。)
d.
如你是船舶人員或飛機機員,而你在課税年度內在香港逗留不超過六十天及在連續兩個課税年度內,其中一年為所考慮的課税年度,總共不超過一百二十天,你的入息可根據《税務條例》第8(2)(j)條豁免徵税。
e.
如你屬合資格僱員,並為合資格人士(或代合資格人士)為經核證投資基金或指明實體提供投資管理服務,你可就具資格附帶權益申請薪俸税寬減。
f.
如你的收入根據《税務條例》特別列明獲豁免徵税,例如第8(2)、8(2A)及87條等列明的入息。
a.
如就上述第(a)至(d)項申請豁免全部或部分入息徵税,你須提供(i)詳細計算表列出你如何計算可豁免的款額及(ii)詳細旅程表列明你抵港及離港的日期。如根據《税務條例》第8(1A)(c)條申請豁免徵税,你須提交税單收據及有關報税表副本以證實外地完税的款額。
b.
如就具資格附帶權益申請税務寬減(上述第(e)項),你須填寫補充表格SP4,該表格可從税務局網頁
(www.ird.gov.hk/soleprop_c) 下載。當完成填寫後,你須列印及簽署補充表格SP4,並連同報税表一併交回。
c.
上述所有的申請,納税人都必須提供全部事實以作根據。
第5部分: 在本年度內由每位僱主或相聯法團所提供的居所
如你獲僱主或相聯法團提供居所,你必須填妥此部分,請參閱本指南第4.2部的範例。
第6部分: 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的業務的有關連實體
如果業務在本年度內有任何有關連實體,兩級税率只適用於其中一個實體。如你以文本報税表填報,選擇按兩級税率課税的實體須填寫補充表格SP1,列出全部有關連實體的名稱和商業登記號碼。補充表格SP1 可從税務局網頁 (www.ird.gov.hk/soleprop_c)下載。當完成填寫後,你須列印及簽署補充表格SP1,並連同文本報税表一併交回。
第7部分: 申報代 / 與非居住於香港人士進行的交易
第8部分: 申索扣除研究和開發開支 / 環保設施開支 / 知識產權開支
(a) 根據《税務條例》第16B條申索扣除研究和開發開支 - 補充表格SP2;
(b) 根據《税務條例》第16I條申索扣除能源效益建築物裝置開支 - 補充表格SP3。
當完成填寫後,你須列印及簽署補充表格SP2及 / 或SP3,並連同文本報税表一併交回。
第10部分: 物業再次按揭貸款的利息支出
根據本指南第8.4部所載情況一的範例,此部分應填寫為:
| (1) | 物業地點 | 物業甲 |
| (2) | 再次按揭貸款的貸款機構名稱 | ABC 銀行 |
| (3) | 再次按揭貸款額 | $2,500,000 |
| (4) | 於本年度就再次按揭貸款所支付的利息 | $112,500 |
| (5) | 支付上述第 (4) 項利息的期間 | 01/07/2025 至 31/03/2026 |
| (6) | 前次按揭貸款贖回日期 | 30/06/2025 |
| (7) | 前次按揭貸款贖回時的餘額 | $2,000,000 |
| (8) | 於本年度內就前次按揭貸款所支付的利息 | $30,000 |
| (9) | 支付上述第 (8) 項利息的期間 | 01/04/2025 至 30/06/2025 |
(202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