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人士報税表指南

報税表指南 — 個別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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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何填寫報税表

第8部    利息扣除 / 住宅租金扣除

如果你不會就某物業申請利息扣除/住宅租金扣除,你便無需在報税表此部分申報有關物業及其相關的詳情。
8.3 為獲取物業出租收入而支付的利息扣除(電子報税表第8.1部)
Item point 如果你在香港購置物業作出租用途,無論你是全權、聯權或分權擁有該物業,並為此辦理貸款,而你亦已選擇個人入息課税(文本報税表第7部),你就可申請扣除你在本年度內支付的貸款利息。
Item point 填寫你所佔的已繳付利息。所佔利息應按照聯權共有人的人數 / 擁有的業權比例計算。可扣除的利息款額不可超過按比例扣減後的每一出租物業的應評税淨值。
Item point 在非出租期間(例如供你與家人居住或空置)的利息支出,不會獲得扣除。
8.4 居所貸款利息扣除(電子報税表第8.2部)
Item point 居所貸款利息可在評定薪俸税或以個人入息課税評税時扣除。
Item point 如你在香港購置物業自住並為此辦理貸款,而該筆貸款以物業按揭或押記作為還款保證,並由認可的貸款機構提供,你可申請扣除已支付的利息。
Item point 可扣除的居所貸款利息是你在該課税年度內實際支付的利息,但不可超過指定的最高款額。於文本報税表方格[74]、[88]及[102] 填寫你所佔的已繳付利息,所佔利息應按照聯權共有人的人數/擁有的業權比例計算,可獲得扣除的利息不可超過按比例扣減後的指定款額。
Item point 截至 2023/24 課税年度的最高款額為10萬元。由2024/25課税年度開始,如符合指定條件,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你或可獲額外扣除,上限為2萬元。因此,加上基本扣除限額10萬元,經提高的扣除限額為12萬元。詳情請參閱第 8.6 部分。
Item point 你可在總共20 個課税年度申索居所貸款利息基本扣除,不論是否連續。但你只可在總共19個課税年度,申索居所貸款利息或住宅租金額外扣除,不論是否連續。惟就居所貸款利息扣除而言,如你已就20個課税年度獲居所貸款利息基本扣除,不論你有否在該20個課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個年度使用居所貸款利息額外扣除限額,以釐定可扣除的款額,你均不可使用居所貸款利息額外扣除限額。
Item point 有關物業的業權是以土地註冊處的註冊擁有人紀錄為準。
Item point 提名配偶申索扣除:有權享有貸款利息扣除,但卻沒有應課税入息的配偶可提名你申索他 / 她享有的扣除。參看範例的情況二情況三。但如果你配偶從受僱工作、物業或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取得應課税入息,他 / 她不應提名你申索扣除利息支出,而是選擇合併評税或個人入息課税。參看範例的情況四
Item point 如何填寫「申請扣除為獲取物業出租收入而支付的利息」及「申請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範例
Item point
情況一:你擁有物業甲和物業乙的全部業權。物業甲全年作居住用途。物業乙全年出租。物業甲因再次按揭貸款而繳付利息。 你全年已支付的按揭貸款利息:

物業甲(1/4/2025 - 31/3/2026) = $142,500 (就如何計算可扣除的貸款利息$120,000,請參看附註)

物業乙(1/4/2025 - 31/3/2026) = $240,000
Item point
情況二:你收取應課税收入。你的配偶持有物業甲的全部業權。物業是用作家庭的居所。你的配偶沒有應課税收入並打算提名你申索扣除利息支出。 你配偶全年已支付的按揭貸款利息:
物業甲(1/4/2025 - 31/3/2026) = $120,000
Item point
情況三:你和你的配偶以分權共有人身分持有物業甲。你的配偶沒有應課税收入並打算提名你申索扣除利息支出。 你及你配偶全年已支付的按揭貸款利息:
物業甲(1/4/2025 - 31/3/2026) = $120,000 (根據業權比例各佔$60,000)
Item point
情況四:你和你的配偶以分權共有人身分持有物業甲和物業乙。這兩所物業在不同的期間用作家庭的居所。你的配偶收取應課税收入。 你及你配偶全年已支付的按揭貸款利息:
物業甲(1/4/2025 - 30/6/2025) = $30,000 (根據業權比例各佔$15,000) 物業乙(1/7/2025 - 31/3/2026) = $180,000 (根據業權比例各佔$90,000)
Item point 「有關物業的詳情」(文本報税表第8.1、8.2、8.3及8.4部)應填寫為:
文本報税表的部份 情況
8.1 物業地點 物業甲 物業乙 物業甲 物業甲 物業甲 物業乙
8.2(1) 貸款用於購入上述物業,並以物業作按揭或押記
8.2(2) 借入貸款屬再次按揭貸款 #
8.2(3) 本人所佔業權 100% 100% 0% 50% 50% 50%
8.3 本人為獲取出租收入所佔的利息支出   240,000        
8.4(1)(a) 居所貸款利息支出總額 142,500   120,000 120,000 30,000 180,000
8.4(1)(b) 本人所佔的貸款利息數額 142,500
(參看附註)
    60,000 15,000 90,000
8.4(2)(a) 獲配偶提名申請扣除
8.4(2)(b) 本人的配偶所佔業權



100% 50%



8.4(2)(c) 本人的配偶所佔已付的居所貸款利息數額 120,000 60,000
8.4(3) 本人全年以上述物業作居所用途 不適用

# 如借入貸款屬再次按揭貸款,須同時填寫附錄的第10部分。詳情請參看本指南附錄的第10部分

附註:

在第8.4部情況一,如你於1/7/2025將物業甲於ABC銀行再次按揭。新的貸款金額為 $2,500,000, 當中$2,000,000用作清還舊的貸款結餘。全年所支付的利息如下:

1/4/2025 - 30/6/2025 = $30,000(舊按揭貸款利息)

1/7/2025 - 31/3/2026 = $112,500(再次按揭貸款利息)

計算可扣除利息:$30,000 + $112,500 x 2,000,000 / 2,500,000 = $120,000*

* 不得超過《税務條例》訂明的上限。

8.5 住宅租金扣除(電子報税表第8.3部)
(1) 如你須課繳薪俸税或個人入息課税,你便可申索扣除由你或同住配偶以租客身分根據住宅處所的合資格租賃(例如:已加蓋印花的租賃)而繳付的租金。這項扣除適用於2022/23及其後的課税年度。
(2) 租住的住宅處所必須是你於香港的主要居所。
(3) 就2022/23及2023/24課税年度,基本扣除額的上限一般為10萬元。由2024/25課税年度開始,如符合指定條件,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你或可獲額外扣除,上限為2萬元。因此,加上基本扣除限額10萬元,經提高的扣除限額為12萬元。如你已婚,你或你配偶或雙方為合資格租賃的租客,且雙方均選擇在該課税年度使用住宅租金額外扣除限額,則你們二人合共的額外扣除限額為2萬元。詳情請參閱第 8.6 部分。
(4) 由2024/25課税年度開始,你可在總共19個課税年度,不論是否連續,申請居所貸款利息或住宅租金額外扣除限額。
(5) 文本報税表方格[84]、[98]及[112]填寫申請扣除的總額(即基本扣除加額外扣除限額)
(a) 就某租賃而言,可扣除的款額是︰(i)有關租賃的合資格租金款額;及(ii)有關租賃的扣除限額,兩者中數額較小者。
(b) 合資格租金款額(i) 根據該租賃就該段期間而繳付的租金款額,除以在該租賃下的租客人數的所得之數;及(ii)如住宅處所有部分用作居住地方,有部分則作其他用途,有關款額是就個案的情況而言屬合理的有關部分款額。
(c) 就每份租賃而言,租賃的扣除上限是按最高扣除款額因應下述情況而調低:
(i)  如租賃下有多於一名租客 - 根據合租租客人數按比例計算;及/或
(ii) 如租賃的合約期只佔某一課税年度的部分而非全部時間 - 根據該租賃的合約期與該課税年度重疊的期間按比例計算。
(d) 如你屬已婚並與配偶同住,你和你配偶合共的可扣除總額須根據上述(5)(a)段的原則計算。你可申請扣除全部由你及/或你配偶繳付的租金,或按你們二人就各自申索的金額所達成的協議申請扣除,但須剔除已在你配偶報税表內申請扣除的同一筆款項。
(e) 如你在某一課税年度成為已婚人士,上述計算你或你配偶(或雙方)的可扣除總額的原則適用於你在該課税年度已婚的時期。
(f) 如就某一課税年度涉及超過一份租賃,你就該課税年度可扣除的款額,或你或你配偶(或雙方)的可扣除總額,是就每份租賃根據上述原則所計算的款額的總和。
(g) 如租賃下有多於一名租客,就有關租賃繳付的租金會被視為由各名合租租客平均繳付。
(6) 扣除不適用的情況
(a) 你或同住配偶:
(i)   是香港住宅處所的法定及實益擁有人;
(ii)  獲僱主或該僱主的相聯法團提供居住地方(包括獲退還已支付的租金);或
(iii) 是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的租客或認可佔用人。
(b) 有關租賃的業主是你或你配偶的相聯者(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合夥人、或受你或配偶所控制的法團等)。
(c) 有關處所被禁止用作住宅用途及有關租賃受任何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
(d) 有關住宅租金款額可根據《税務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獲扣除。
(e) 你或同住配偶在繳付有關租金的同一期間就任何其他住宅處所繳付的租金已獲得扣除。
(f) 你或你配偶就有關處所簽訂了租賃購買協議。
(7) 詳情可參閱www.ird.gov.hk/chi/tax/drd.htm
8.6 選擇使用居所貸款利息/ 住宅租金額外扣除限額(電子報税表第8.4部)
(1) 由2024/25 課税年度開始,你可選擇使用居所貸款利息或住宅租金額外扣除限額。如符合以下條件,你可獲上述額外扣除:
(a) 你在有關課税年度內,在香港與你的子女同住,
(i)  一段不少於6個月的連續期間;或
(ii) 一段税務局局長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的較短期間;
(b) 該名子女
(i)  於2023 年10月25日或之後出生;及
(ii) 在該課税年度內有任何時間未滿18歲;
(c) 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金額或合資格租金金額,較該課税年度的居所貸款利息基本扣除限額或住宅租金基本扣除限額多;
(d) 你在報税表的第8.4或8.5部申索同時使用居所貸款利息基本扣除限額或住宅租金基本扣除限額及其分別的額外扣除限額,以釐定該課税年度可容許作出扣除的款額。
(2)
(a) 如你符合第(1)項的所有條件,並願意選擇使用居所貸款利息/住宅租金額外扣除限額,你須在文本報税表方格 [113] 填入「1」或「2」,說明你在該年度內與你的子女在香港同住的期間。
(b) 如你與子女在香港同住的期間少於6個月,你仍可能合資格獲額外扣除。詳情請參閱税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faq/adc.htm)常見問題第4題。
(3)
(a) 如你屬已婚,而你配偶符合資格,並願意選擇使用居所貸款利息/住宅租金額外扣除限額,你須在文本報税表方格[114]填入「1」或「2」,說明他 / 她在該年度內與子女在香港同住的期間。你配偶必須在第13部簽署,以表明他/她同意此項選擇。
(b) 如你配偶與子女在香港同住的期間少於6個月,他 / 她仍可能合資格獲額外扣除。詳情請參閱税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faq/adc.htm)常見問題第4題。
(c) 即使文本報税表方格[114]已填寫,如你的配偶欲申請居所貸款利息扣除 / 住宅租金扣除,他 / 她仍須在其報税表中提出申請,並選擇使用額外扣除限額(如適用)。
(202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