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 免税額及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12.1 已婚人士免税額及傷殘人士免税額
12.2 子女免税額及供養兄弟姊妹免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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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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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並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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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年滿18歲,但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病患而不能工作;
12.3 單親免税額
12.4 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額及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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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香港居住。「通常在香港居住」一詞指受養人必須慣常地在香港生活。在決定受養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本局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
(i)在港逗留日數,訪港頻密程度及每次逗留在香港的時間;
(ii)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iii)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
(iv)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v)其親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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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已滿 55
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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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連續 6
個月與你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費用;或你 /
你配偶每年付出不少於$12,000
的金錢用以供養該名受養人。
傷殘受養人免税額
如果你在本年度內獲享有已婚人士、子女、供養兄弟姊妹、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額,或獲得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而該名受養人於本年度內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你可就該名受養人同時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税額。如你以文本報税表填報,請在第12.1、12.2及 /
或12.4部適當的空格內加上「✓」號。
請注意:
就申索上述免税額及 /
或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本局可能會向社會福利署查證有關資料。
(202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