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税表指南 — 個別人士

Eng |
(D) 如何填寫報税表

第12部    免税額及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12.1    已婚人士免税額及傷殘人士免税額
Item point 如果你在本年度內任何時間屬已婚,及你配偶並沒有任何應課薪俸税的入息和沒有就該年度選擇自行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你就可在薪俸税項下享有已婚人士免税額。請你只須填妥此部及無須選擇合併評税。如你以文本報税表填報,請在方格[143]內的「否」加上「✓」號而無須填寫第4.4部。
Item point 如你已選擇以合併方式評定薪俸税及 / 或與你的配偶共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税 (文本報税表第4.4部及第7部),你亦可享有已婚人士免税額。
Item point 如果你與你配偶已分開居住但尚未離婚,並在該有關年度有供養或經濟上支持對方,而你配偶又沒有賺取任何應課薪俸税的入息,你應填寫文本報税表申請已婚人士免税額,並在方格[144]內加上「✓」號及註明你在該有關年度內支付的生活費用。
Item point 如果你在本年度內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你可申請傷殘人士免税額(文本報税表方格[146])。本局可能會向社會福利署查證有關資料。
12.2    子女免税額及供養兄弟姊妹免税額
Item point 如果你或你配偶在本年度內任何時間供養的未婚子女或一直負責日常照顧及監護的未婚兄弟姊妹是:
- 未滿18歲;或
- 已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並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已年滿18歲,但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病患而不能工作;
你可就上述未婚子女或兄弟姊妹申請免税額。
Item point 每名子女在出生的課税年度,子女免税額可獲額外增加。
Item point 如果你和你配偶均有賺取應課薪俸税的入息,所有子女免税額必須由其中一人申請。獲提名的一方應在此部作出申請。
Item point 同一受養人只可由一名人士申請子女免税額或供養兄弟姊妹免税額。
12.3    單親免税額
Item point 如你在本年度內全年屬單身、離婚、喪偶或已婚但與配偶分開居住,而且須一直負責日常照顧及監護你的子女,只要你有權獲給予該子女的子女免税額,你就可申請單親免税額。
Item point 如你只在財政上資助你子女的生活費及教育費,就無資格享有單親免税額。
12.4    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額及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Item point 如你 / 你配偶 (非與你分開居住) 在本年度內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你可申請以上免税額,但該名受養人必須︰
- 通常在香港居住。「通常在香港居住」一詞指受養人必須慣常地在香港生活。在決定受養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本局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 (i)在港逗留日數,訪港頻密程度及每次逗留在香港的時間; (ii)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iii)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 (iv)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v)其親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 年齡已滿 55 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 至少連續 6 個月與你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費用;或你 / 你配偶每年付出不少於$12,000 的金錢用以供養該名受養人。
Item point 如果受供養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在本年度內全年連續與你同住而並無付出十足費用,你亦可享有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額外免税額
Item point 如果受供養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在本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年滿60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並居住於院舍,你可選擇申請扣除由你 / 你配偶支付的長者住宿照顧開支,而不申請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額。如你同時申請供養父母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額及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你只能准予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Item point 可扣除的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只限於由你 / 你配偶支付的款項,而由任何人士或機構付還的款項,不應計算在內。
Item point 同一受養人只可由一名人士申請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額或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倘多於一名人士有資格就同一受養人申請免税額或扣除,他們須議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傷殘受養人免税額

如果你在本年度內獲享有已婚人士、子女、供養兄弟姊妹、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額,或獲得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而該名受養人於本年度內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你可就該名受養人同時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税額。如你以文本報税表填報,請在第12.1、12.2及 / 或12.4部適當的空格內加上「✓」號。
請注意: 就申索上述免税額及 / 或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本局可能會向社會福利署查證有關資料。
(2026年5月)